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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土豆合并终结视频业非理性竞争涉及反垄断法(2)
- 2013-02-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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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型视频网站将面临较大竞争压力。
优酷网、土豆网合并后,其市场份额激增,因此,在对类似酷六、56、六间房等中小视频网站的竞争中将优势明显,比如将能以更优厚的条件吸引民间视频制作者上传视频,这当然是合法的。但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将这种优势化为强势,比如规定民间视频制作者只能将视频上传到他们网站,或者规定第三方网站不得嵌入竞争对手视频等排他性内容,将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这不一定是笔者的杞人忧天,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市场,有太多这方面的例子了。
三、合并后土豆网优酷网的用户体验可能下降。
因为规模效应的缘故,土豆网和优酷网的合并对其股东而言显然是利好,但对消费者未必如此。举例而言,现在观看视频之前一般会有广告,如果土豆网和优酷网处于竞争状态,它们对于视频加载时间(这个和带宽及服务器成本支出有关)广告时间的长度都会有所控制,否则,用户会跑到对方网站观看。合并后,竞争消失了,消费者很可能会面对比以前更长的视频加载时间,更长的广告时间,乃至更多的字幕广告。
四、政府应当事先审查本次合并吗?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本次土豆网优酷网的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垄断行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优酷网、土豆网2011年的财报:其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9760亿元和5.122亿元,两者相加尚不到15亿元,因此,没有达到国务院申报标准的下限,也就是说,对于他们的合并,无需事先取得政府的批准。
最后,虽然优酷网和土豆网的合并无需国务院事先审查,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如果土豆网优酷网的竞争对手对他们的合并存有疑虑并且能够提出过硬证据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证据,要求调查合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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